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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损失赔偿诉讼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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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我国机会损失案件的实务检视

(一)民事判决书的观察比较

(二)民事判决书的问题分析

1.鉴定意见的作用

2.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3.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

4.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5.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二、机会损失的理论解读

(一)机会损失的概念

(二)机会损失的特征

(三)机会损失案件的司法现状

(四)现有理论解决机会损失问题之局限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机会损失

(一)证明对象

1.损害

2.因果关系

(二)证明责任

(三)证明标准

1.英美法系国家机会损失的证明标准

2.大陆法系国家机会损失的证明标准

四、我国机会损失赔偿诉讼的构想

(一)适用的案件类型

1.机会损失的特征

2.“机会”的排除范围

3.机会损失的适用范围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四)赔偿标准与计算方式

1.赔偿标准

2.计算方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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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不断涌现出一些新型的案件,机会损失赔偿就这样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由于目前对机会损失还缺乏统一的认定规则和证明标准,再加上传统“全有或全无”规则存在“救济不足”或者“赔偿过度”等局限,由此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相去甚远。这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这类案件处理结果的正当性和公平性,也促使我们不仅从实体法的角度去重新审视传统的侵权责任法能否解决机会损失的赔偿问题,考虑机会损失是否赔、如何赔、赔多少,也促使得我们必须从程序法的角度去考虑机会损失案件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有关机会损失纠纷的处理规则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试图探讨机会损失赔偿案件的应对之策。
  已有部分学者论及机会损失赔偿的问题,但现有成果主要是从侵权责任法这一实体法的角度论证机会损失案件中的损害和因果关系,而笔者试图另辟民事诉讼法之蹊径阐释机会损失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避免厚实体法而薄程序法。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以部分判决书为样本,对我国机会损失案件进行实务检视。第二,阐释机会损失的概念、特征以及机会损失案件的司法现状。第三,比较法视野下分析机会损失。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机会损失的理论和实务,分析差异,参考、借鉴有益经验和做法。第四,就我国机会损失赔偿诉讼进行构想,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责任范围等方向。就因果关系而言,需要区分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可能性的基础上,再根据可能性的比例来确定责任范围和赔偿数额。就证明标准而言,采用“证明标准降低说”。只要原告能证明被告行为增加了原告机会损失的风险且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即可,不再受制于高度盖然性。至于待证事实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法官内心确信定,需要法官根据不同的机会损失类型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释明。就赔偿责任而言,计算方式需要分情况讨论。当存在统计概率的情况下,使用大数定律来估算出赔偿数额;当大数定律难以奏效时,可参考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的思路来处理。也就是说,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确实已经出现了损害事实并且很难证明具体损失大小,法官可以综合考虑各自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作出裁量。法官在统筹兼顾案情的基础之上进行利益衡量,自由裁量出机会损失的赔偿数额。无论是哪一种计算方式都不可避免地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自由裁量权和不精确,不求绝对精确公平,但求相对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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