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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有物返还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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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共有及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与分类

(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三)共有物返还诉讼

二、我国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法视角

(二)诉讼法视角

(三)司法实务视角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共有物返还诉讼

(一)共有物返还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二)共有物返还诉讼的诉讼形态

(三)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判决效

(四)共有物返还诉讼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四、对我国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完善

(一)完善实体法对共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的规定

(二)建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

(三)重新建构我国的判决效扩张制度

(四)加强对扩张第三人的程序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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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有是一种对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是我国《物权法》上的制度,广泛存在生活中。在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中,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权利常常受到第三人的侵害,此时共有物所有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共有物。共有物返还诉讼这个概念肇始于我国台湾地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共有物返还诉讼体现在返还原物、占有回复案件中。针对共有物返还制度,我国实体法未明确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与行使方式,对于共有物返还之诉如何行使,只能从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统一简称为《民诉解释》)中找出共同诉讼这一应对方式,亦为必要共同诉讼,但这样的规定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一是有悖实体法旨意;二是程序法规定本身存在的问题。共有物返还诉讼中既有涉及程序法又有涉及实体法的问题,应在均衡两者的法意下重新定义我国的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因此,本文着眼于域外地区相对成熟的制度设计,提出我国应当在实体法上明确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在诉讼法上建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允许部分共有人单独起诉请求返还共有物,在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下进行既判力的扩张,并赋予未归责于己的未涉诉共有人事后救济措施。 本文不计引言与结语外,正文涵盖四个部分,合计三万余字。行文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首先概述共有的概念与共有的分类,在厘清其基本定义后,进一步探讨共有的内外部关系,确定共有物返还诉讼外部关系救济的统一性;其次是对共有物返还诉讼的定义以及共有物返还与共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概念进行了清晰定位,为下文共有物返还诉讼形态的分析做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从实体法视角看,我国法律对有关共有物返还诉讼的规定存在模糊性,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适用不一的乱象,另我国诉讼法为了一次解决纠纷的必要,将共有物返还诉讼定性为必要共同诉讼,引起学界很大的分歧和实践上的不好操作难题。因此以实体法、诉讼法以及司法实务三个不同的视角对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此引出下文对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比较法分析和完善的探讨。 第三部分:对共有物返还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当事人适格上,从分别共有到共有共有,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逐步放宽共有人个别起诉的规定;在诉讼形态上,德国学界通说赞成将共有物返还诉讼定性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而我国台湾地区更是从立法上确认了这一制度;在判决效方面,主要解决部分共有人未涉诉时能否受既判力约束的问题,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学说不一,但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中基本认同判决效全面扩张的理论,并在对第三人程序保障上有了明确的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作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程序保障平衡的立法目的。 第四部分:在实体法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统一明确共有物返还诉讼的救济路径,增加允许共有人个别起诉的规定;在诉讼法上,要引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与实体法规定相呼应,进而再重新建构判决效扩张制度和第三人程序保障制度,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形成一个完整配套的诉讼制度。

著录项

  • 作者

    刘杰;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马登科;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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