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摘要

在现代交易社会中,基于诉讼时效的核心正当化理由,产生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与占有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与此相关的配套教义规定应围绕该核心理由被具体构建.对该主张的体系效应所可能产生的疑虑无法成立,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制度也不能实现功能替代.rn 在交易社会中,诉讼时效最核心的正当化理由是保护与义务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以此为基点,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同样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善意取得、取得时效和失权无法在功能上完全取代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所可能产生的疑虑,诸如所有权空虚、保护恶意占有人、鼓励权利人私力运用等疑虑,以及对所有权人地位干涉过分的合宪性疑虑,虽然给予了若干有益的启示,但实质上可能都无法成立。rn 为了更好地实现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正当性考虑,需要在具体制度上予以配合,包括:不区分占有人的善意和恶意而同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物权继受人的诉讼时效援用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物权法》第242条以下规定的涉及擎息、费用、损害赔偿等“从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随之届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也不能因义务人转让物获得价金而对其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rn 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正当化理由,例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包括:(1)己被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2)在登记权利人并非真正权利人的情形下,真正权利人针对登记权利人之外的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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