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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司法认定研究——以王某出卖自养鹦鹉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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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四)争议焦点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1.现行法规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

2.《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3.《解释》的规范性适用

(二)法定犯违法性认识的理论分析

1.违法性认识界定的必要性

2. 违法性认识的讼争聚焦

3.违法性认识是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

4.违法性认识是否存在的具体判断

5.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阻却责任产生

(三)犯罪未遂的具体认定分析

1.犯罪未遂成立的标准条件

2.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之未遂形态的认定条件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1.所售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王某不具有违法性认识

(三)王某的行为构成一般行政违法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二)重视司法裁判的民众接受度

(三)构建法定犯多梯度的处罚体系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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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象十分猖獗。为了加大打击力度,1997年刑法规定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表面上看保护效果很好,实则不然,不仅未从根本上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也不容小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法定犯,存在着诸多争议,如:“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违法性认识的界定;驯养繁殖行为的定性等等。这些争议将直接导致罪与非罪的认定偏差,“王某出卖自养鹦鹉案”处理过程中的争议即是这些问题的典型表现。通过对此个案分析的方式,就这类问题进行深入探究,试图寻得一个合乎法理与情理,能够得到公众认同的处理方式,以期实现真正的法治为民。 全文约23000字,除引言外,主体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情简介和分歧意见、争议焦点。根据案件争议情况可归纳为三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中的“鹦鹉”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是王某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三是驯养繁殖鹦鹉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未遂。 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分析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问题,提出要注重司法与立法的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形成刑法解释动态观,合理地界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其次,分析作为法定犯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而违法性认识是责任要素,再结合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析行为人在缺乏违法性认识时会阻却责任的发生,不应受到刑法的非难,并且明确了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具体判断方法;最后,根据犯罪未遂的成立标准条件分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犯罪未遂的条件。 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通过对争议焦点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明确了驯养繁殖的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范围,且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也阻却责任的发生,故本案中王某卖鹦鹉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驯养繁殖鹦鹉的行为也不符合犯罪未遂的成立标准,但因其扰乱了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王某应受到一般行政处罚。 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理论分析研究,找出了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问题所在,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政府有关部门需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二是司法工作者审判时要考虑民众的普遍接受度;三是对法定犯的惩罚可设置多梯度的处罚方式。只有注重司法与立法的衔接,法理与情理的融合,才能真正得到公众的认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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