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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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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实证考察

(一)整体概况

1.样本说明

2.案件情况统计数据说明及分析

(二)司法适用问题

1.司法判决缺少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认定的说理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3.司法裁判忽视犯罪对象存活与来源正当的出罪作用

4.司法裁判缺少对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评价

二、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犯罪刑法适用问题原因分析

(一)环境伦理观念方面的原因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普法执法方面的原因

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建议

(一)刑法伦理基础

1.伦理的概念

2.刑法与伦理的关系

(二)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伦理基础

1.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

2.生态中心主义视角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伦理基础

(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犯罪适用标准调整建议

1.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观明知

2.认识错误的评价

3.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犯罪的犯罪对象

四、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完善建议

(一)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不足

1.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不足

2.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犯罪的不足

(二)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域外考察

1.俄罗斯

2.美国

3.德国

4.我国台湾地区

(三)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立法及司法解释修改建议

1.我国刑法中相关用语的明确

2.增加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或者自然保护区的犯罪

3.增加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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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兰草案”、“鹦鹉案”等众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的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案件频现报端,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适用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在立法、司法解释及适用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使得此类罪名的适用有时会与公众的伦理观念相冲突,导致司法判决结果与公众的预料相去甚远,导致公众在如何守法感到无所是从,这种状况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作用的发挥。 该类案件司法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司法裁判未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进行说理、忽视此类犯罪的犯罪对象生理状态与来源正当的出罪作用、缺少对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评价等等,都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理论界对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伦理中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该类犯罪的侵害法益及价值衡量、该类罪名增设完善等方面,很少有对司法实践中此类罪名适用存在的不足进行针对性的研究。本文写作的目的就是在确定一个适合现在及未来需要的环境伦理基础,提出针对我国目前此类罪名适用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及立法修改建议,以助力于此类罪名适用及立法完善。 本文共计四万三千余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实证研究。这一部分首先对通过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此类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统计案件的数量、时间、犯罪人、地域分布、犯罪情节、主观明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等情况的具体数据;然后分析数据,提炼出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裁判文书缺少对被告人主观明知情况的认定说理,忽视犯罪对象存活及其来源正当在出罪时的作用,缺少对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评价,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第二部分是分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犯罪刑法适用问题的原因。这一部分分析导致此类行为司法乱象的几个方面的原因:环境伦理观念方面,无法适应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需要;立法方面,各种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一个有序的修改过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与刑法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普法执法方面,在野生动植物与人类交叉生活的区域的普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多部门执法,权责分工不明确。 第三部分是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适用建议。这一部分指出,由于野生动物特殊的生态属性,人类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并不都是此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只有具有生态属性的才能作为犯罪对象,其他的可因具有财产属性作为财产类犯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及程度也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标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来源会因具有民事法律关系而具有刑事合法性,对于此类罪名犯罪对象的保护要考虑犯罪对象的财产属性和正当来源予以出罪。 第四部分是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立法建议。这一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不足,比较研究美国、俄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这一罪名设置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规定来对我国立法不足提出修改建议:明确相关用语的含义,确定相关的标准、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生存生态的犯罪、增设残害、虐待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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