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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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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选题背景

2.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研究方法

2.研究内容

(三)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一、土壤污染修复与修复标准制度概述

(一)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与特点

1.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与危害

2.土壤污染的特点

(二)土壤污染修复与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

1.土壤污染修复的概念厘清

2. 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核心

(三)构建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现实需求与必要性分析

1.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构建的现实背景

2.构建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现状

1.以“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案”为视角分析

2.我国现行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利弊分析

(二)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现行标准范围比较单一、数值陈旧

2.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多为非强制性标准

3.土壤修复缺乏整体考虑,诱发二次污染的风险较大

三、国外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以美国与德国为例

(一)美国污染场地修复标准制度

1.美国超级基金法的主要内容

2.超级基金中的修复标准制度

(二)德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

1.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相关法律概述

2.德国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

四、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体系的构建思路

(一)建立分层次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

(二)实现修复责任的合理分配

1.修复责任主体

2.明确不同修复环节的责任承担

(三)引入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1.借鉴国外经验,引入风险管理模式

2.制定相关筛选值、行动值与目标值

(四)与相关制度有效配合,形成修复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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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壤是社会生产、生活中重要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并且难以再生的自然资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高能耗、重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给土壤造成重创,带来了严重的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侵占了大量可利用土地,在我国土地资源紧缺的背景下,土壤污染后的修复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土壤污染隐蔽性、修复滞后性等的自身特点,土壤污染从察觉到修复具有相当的难度。而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机制不完善、修复标准不明晰等问题,不利于土壤污染修复工作的开展。 相比之下,国外的土壤修复开展早,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体系。本文以美国和德国两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层次分明、责任认定明确,是美国土壤污染修复工作中最重要的依据。同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风险管控理念引入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中的国家。首创建立了基于土地用途和健康风险的修复目标,并将风险管控理念贯穿于土壤污染修复治理的全过程。德国采取与美国基本相同的风险管理模式。不同的是建立棕地评估制度为防治有害的棕地提供科学依据,并为此制定了三个标准,分别是触发值、行动值和预防值。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与土壤污染修复相关的若干标准和技术导则,为引领土壤修复工作起到规范的作用,也为土壤环境修复事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国现行标准范围比较单一、数值陈旧,土壤环境标准多被规定为非强制性标准,土壤修复缺乏整体考虑,诱发二次污染的风险较大。目前也尚未建立完整的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体系。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土壤污染修复标准中引入风险管控的理念。根据土壤的性质及再利用方式,在规定全国统一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地方情况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标准,通过加强与其他有关法律制度的配合,达到有效实现土壤污染修复的目的,从而促进土壤的再利用。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土壤污染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的弊端,以及对国外发达国家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的探究,汲取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能够完善我国土壤污染修复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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