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之界定
(一)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概念
1.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
2.需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服务
3.需为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二)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1.履行辅助人与旅游辅助服务者
2.履行辅助人与《合同法》第65及121条中的“第三人”
(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之法律地位
1.利他合同中的债务人
2.传统民法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
3.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地位之争议
二、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违约时的责任承担
(一)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法理依据
2.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
(二)履行辅助人的违约责任
1.履行辅助人不必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2.履行辅助人应向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三、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导致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一)履行辅助人的侵权责任
1.履行辅助人所负的义务
2.履行辅助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履行辅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
4.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减免事由
(二)旅行社的侵权责任
1.履行辅助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
2.与包价旅游无关的第三人侵权时责任承担
(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