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是否证明责任转换的不同判决
(一)法官自由裁量转换证明责任
(二)法官严守法律上证明责任转换的明确规定
(三)问题的提出
二、证明责任转换的概述
(一)证明责任转换的概念界定
(二)证明责任转换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证明责任转换与举证必要的转换(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
2.证明责任转换与证明责任倒置
3.证明责任转换与证明责任减轻
4.证明责任转换与表见证明
5.证明责任转换与推定
三、证明责任转换的形成正当性
(一)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的内在缺陷
(二)新学说及相关理论的无力
1.普霍斯的“危险领域说”
2.莱纳克的“盖然性说”
3.瓦亨多夫“损害归属说”
4.其他新学说和理论
(三)证明责任转换的考量因素
1.公平正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考量
2.证据距离远近
3.基于保护弱者利益、举证能力强弱的考虑
4.待证要件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5.诉讼预防与诉讼威慑
6.消极性证明
四、证明责任转换的具体类型
(一)法定证明责任转换
1.实体法上规定所导致的证明责任转换
2.程序法规定所导致的证明责任转换
(二)法官自由裁量出现的证明责任转换
1.法院实务自由裁量的典型案例
2.评述
(三)意定证明责任转换(证明责任契约)
1.证明责任契约的合法性
2.证明责任契约兼具实体性和程序性
3.证明责任契约的适用
五、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在我国的完善
(一)证明责任转换理论对于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体系的启示
1.保证当事人程序主体价值的实现
2.实现诉讼经济,节约诉讼成本
3.弥补规范说的不足,维护当事人的实质公平
(二)证明责任转换的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