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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第一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的客体——欧盟行政复议
一、欧盟行政复议——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审查
二、欧盟行政复议的行政审查与救济属性
三、欧盟行政复议的特点
四、“欧盟行政复议”的中英文语境
第二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设立的原因
一、欧盟行政复议接受再审查的必要性
二、欧盟法院再审查职责的缺失
第三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制度概况
二、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基本构成
三、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实施机制
一、审查流程
二、审查标准与宗旨
三、审查强度
第二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初创:审查依据的产生
第一节 审查依据的出台
一、欧盟行政复议制度初步程序规则的产生
二、初步程序规则(《303/97/PD承诺》)的内容
第二节 程序性审查及其强度
一、对欧盟委员会侵犯复议申请权的审查及其强度
二、对欧盟委员会超过时限的审查及其强度
三、对透明度问题的审查及其强度
第三节 实体性审查及其强度
一、欧盟监察专员对实体争议的形式审查
二、欧盟监察专员对实体争议的实质审查
第三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变革:审查依据与标准的体系化
第一节 体系化的审查依据的形成
一、正式审查依据(《2002通报》)的形成
二、审查依据的补充——《欧洲良好行政行为准则》及其衍生品
第二节 程序性审查强度的加重
一、对欧盟委员会侵犯复议申请权的严格审查
二、对欧盟委员会超过时限的严格审查
三、对透明度问题的严格审查
第三节 严格的实体性审查
一、实体合法不能掩盖程序违法
二、不得滥用职权
三、回复与说明理由的实体要求
第四节 审查效果的保障——《特别报告》
一、《特别报告》(一):欧盟监察专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基础
二、《特别报告》(二)、(三):对行政复议时限规则的巩固
第四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的调整:审查权的限缩
第一节 审查依据的修订
一、审查依据修订的触发点——欧盟试点系统
二、审查依据修订中的权力博弈(一):保障知情权
三、审查依据修订中的权力博弈(二):保障语言文字权
四、两次博弈的结果——《2012通报》的诞生
第二节 欧盟监察专员在复审个案中与欧盟委员会的博弈
一、欧盟委员会的对抗
二、《特别报告》(四):欧盟监察专员对法治精神的重申
三、欧盟监察专员对复议程序的系统审查——OI/5/2016/AB号调查
第三节 欧盟监察专员审查权的整体限缩
一、不审查涉欧盟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争议
二、程序性审查强度的限缩
三、实体性审查强度的限缩
第五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实施的评价
第一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实施的弊端
一、审查权的有限性
二、权利救济的间接性
三、欧盟法院的制约
第二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对公民权利的再救济
一、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运行的数据统计
二、良好的权利再救济效果
第三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对完善欧盟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一、复议机关权限的确定
二、被申请人权利义务的确定
三、申请人法律地位的保障
第六章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欧盟监察专员复审制度中体现的可接近性
一、相对宽泛的救济范围
二、完善的立案登记制度
三、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四、调查结果与裁决公正性的程序保障
第二节 欧盟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点
二、差异性
第三节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的可接近性的必要性
一、可接近性要求与相关救济制度
二、可接近性要求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吻合
第四节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的可接近性的建议
一、放宽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审查条件
二、完善立案登记制度
三、完善告知制度
四、完善说明理由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