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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基本分析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来历
(二)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欧盟监察专员办公室
1.欧盟监察专员
2.监察专员秘书处
3.法律部
4.行政财务部
(四)欧盟监察专员的管辖权
(五)欧盟监察专员的工作程序
1.监察专员对申诉的受理程序
2.监察专员对申诉的调查程序
3.欧盟监察专员提交年度报告
(六)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
1.监察专员调查权的启动
2.监察专员的职权
3.欧盟监察专员职权的性质
(七)欧洲监察专员网络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其他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机构平衡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职能
(二)欧盟监察专员和欧洲议会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法院
(四)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委员会
1.欧盟监察专员监督欧盟委员会的执法
2.欧盟成员国监察专员的救济与欧盟委员会的救济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宪法原则
(一)欧盟监察专员与法治原则
1.《欧洲联盟宪法条约》的宪法救济
2.对欧盟监察专员活动的司法监督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人权原则
1.欧盟监察专员推动和执行《欧盟人权宪章》
2.欧盟监察专员推动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民主原则
(四)欧盟监察专员与透明原则
(五)欧盟监察专员与正当行政行为原则
1.《欧盟正当行政行为法》
2.公民获得正当行政行为对待权
四、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完善中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
(一)我国目前主要的公共权利监督体系
1.党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3.行政监督
4.社会监督
5.审判监督
6.检察监督
7.经济审计监督
(二)我国目前初具萌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
(三)结合欧盟监察专员制度和我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看我国目前公共权力监督体系的不足
(四)借鉴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中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