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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兼论中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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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基本分析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来历

(二)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欧盟监察专员办公室

1.欧盟监察专员

2.监察专员秘书处

3.法律部

4.行政财务部

(四)欧盟监察专员的管辖权

(五)欧盟监察专员的工作程序

1.监察专员对申诉的受理程序

2.监察专员对申诉的调查程序

3.欧盟监察专员提交年度报告

(六)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

1.监察专员调查权的启动

2.监察专员的职权

3.欧盟监察专员职权的性质

(七)欧洲监察专员网络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其他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机构平衡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职能

(二)欧盟监察专员和欧洲议会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法院

(四)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委员会

1.欧盟监察专员监督欧盟委员会的执法

2.欧盟成员国监察专员的救济与欧盟委员会的救济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欧盟宪法原则

(一)欧盟监察专员与法治原则

1.《欧洲联盟宪法条约》的宪法救济

2.对欧盟监察专员活动的司法监督

(二)欧盟监察专员与人权原则

1.欧盟监察专员推动和执行《欧盟人权宪章》

2.欧盟监察专员推动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三)欧盟监察专员与民主原则

(四)欧盟监察专员与透明原则

(五)欧盟监察专员与正当行政行为原则

1.《欧盟正当行政行为法》

2.公民获得正当行政行为对待权

四、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完善中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

(一)我国目前主要的公共权利监督体系

1.党的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3.行政监督

4.社会监督

5.审判监督

6.检察监督

7.经济审计监督

(二)我国目前初具萌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

(三)结合欧盟监察专员制度和我国的特约监察员制度看我国目前公共权力监督体系的不足

(四)借鉴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先进经验逐步完善中国特约监察员制度的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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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专员制度最先萌芽于北欧国家瑞典,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权力制衡的产物;由议会任命的监察专员对行政机构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展开调查,力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非司法救济。然而监察专员的调查处理建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有依靠被申诉机构自觉执行或依靠社会舆论和议会的压力迫使其接受。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就是欧盟借鉴瑞典的监察专员制度而创设的,这一制度从诞生到现在为止仅仅过去十五年,由当初不够完善到如今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欧盟成立之处就创设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二:(一)监督欧盟各机构的行政活动,以提高其效能;(二)为欧盟公民和居住在欧盟的外国人提供方便快捷的非司法救济。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深受公众的青睐,而且也为欧盟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虽然到目前为止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现行监督体系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借鉴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完善中国目前与欧盟监察专员制度比较对接的特约监察员制度,最终建立规范完善的中国监察员制度,对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成将大有裨益。 本文主要研究了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制度框架,并对完善与此制度比较对接的中国特约监察员制度做了初步的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欧盟监察专员法律制度的基本结构,对这一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情况做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第二部分主要从机构职能的角度分析了欧盟监察专员与欧洲议会、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欧盟监察专员在维护和执行欧盟宪法原则方面所做的贡献。 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并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初步分析了完善中国监察员制度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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