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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的科学立法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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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科学立法理念与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的基础定义

(一)科学立法理念的含义

(二)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的概念界定

(三)探究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科学立法理念

二、文化产业促进法律落实科学立法理念的现状及问题

(一)科学立法理念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实践现状

(二)科学立法理念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的现在问题

三、完善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中科学立法理念的路径

(一)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在平衡立法格局中的地位

(二)突出科学立法理念在明晰立法主体中的作用

(三)发挥科学立法理念在整合激励措施中的效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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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学立法理念源于对经济法理念和立法理念的总结及再发展。学界认为经济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公平协调理念等8项构成要素。学界对立法理念的划分又大致包括人本立法理念、合法立法理念、客观立法理念等5项构成要素。经济法理念和立法理念均从属于法律理念,同时也共同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核心要义。因此,以经济法理念和立法理念为基础,将它们总共13项内在价值有机融合,可尝试提炼出科学立法理念这一全新的概念体系。文化产业促进法律在《“十一五”纲要》被确定为需要抓紧研究制定的立法,其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其亦是现今文化产业领域重要的法律体系,为文化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制度保障。
  在文化产业促进法律语境下探析科学立法理念,优化科学立法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将有利于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基于我国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的立法现状,可发掘科学立法理念在实践中有三方面问题亟待解决。第一,科学立法理念未能使立法结构平衡协调。它在宏观法律格局设计上影响甚微,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和文化产业促进法律内部各项法规之间存在立法水平和立法数量的差异。第二,科学立法理念未能突出国家立法权主体的地位。此类法规规章大多由国务院或文化部主导制定,概念不统一、立法位阶偏低等问题迫切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第三,科学立法理念暂未充分在设置激励制度时发挥指导作用。它在法律监督制度中的应用不足,不利于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而在税收优惠和金融投资制度方面,它亦因被贯彻的力度不够而导致文化产业市场缺乏法律供给。
  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立法现状所发现的科学立法理念现存问题可通过三个方面加以完善。第一,树立科学立法理念在平衡现行法规规章体系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这需要科学立法理念在重整文化产业立法格局、确立法律总则规定、平衡不同地域之间法律法规来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第二,科学立法理念重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国家立法主体地位,明确文化产业促进法律与现行法规规章不同的立法主体。同时,提升立法者本身的法律素养和增进与民众的交流并举,不断增进科学立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效用。第三,落实科学立法理念在专项资金监督制度、欠缺体系化的税收优惠制度、暂缺法律设计的融资制度中的运用,建立专项资金动态评估机制,推行结构性减税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由此能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经过对文化产业促进法律实践中的科学立法理念研究,得出“文化产业促进法律需要始终遵循科学立法理念”的结论,更意识到“科学立法理念是一则能指导其它所有立法工作的概念体系”。这是由于科学立法理念本身是对经济法理念和立法理念的概括与升华,并通过了文化产业促进法律环境的检验。是故,在“提出概念——找出问题——改进对策”的思路下,力求找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科学方法,最终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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