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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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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基本理论

(一)环境行政指导概念及性质

(二)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概念及性质

(三)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理论依据

二、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现状

(一)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立法现状

(二)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障碍

三、日本、美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考察及启示

(一)日本、美国环境行政指导救济制度考察

(二)日本、美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启示

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

(一)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立法

(二)明确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

(三)明确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责任

(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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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环境问题却日益严重。在解决环境问题上,传统的强制性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环境行政管理也渐渐显现出不足,新时期的环境问题需要新的解决方式,环境行政指导应运而生。环境行政指导是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它首先出现在二战后的日本,随后渐渐推广到全世界。环境行政指导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行为,是权力性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应当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环境行政指导也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完善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是对环境行政主体的问责,是对环境行政指导行为效力的否定,是对相对人的一种救济。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有其理论基础,比如权责统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权力不得滥用原则。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很不完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补偿法等都缺少对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规定。在实践中,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也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范围不明确,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责任不明晰,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权监督不力,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相对人权利救济不力。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本文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对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苦情处理制度做了考察。对美国主要是考察了它的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司法审查制度。然后得出了我们要让权责统一原则落到实处,要将环境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启示。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其次,明确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范围,分为了具体环境行政指导和抽象环境行政指导;然后,明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的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指导方责任以及相对人责任等三方面完成论述;最后,针对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途径完善提出了建议,扩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健全环境行政指导赔偿制度和补偿制度,以及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信访制度。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了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概念及性质,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的立法情况,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实践中的问题。
  第三部分,考察了日本、美国的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然后得到了一些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分别从立法、救济范围、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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