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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研究——以驾驶人致同乘人损害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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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好意同乘致损侵权一般理论分析

(一) 好意同乘的界定

(二) 好意同乘致损侵权关系主客体界定

(三) 法律介入好意同乘的正当性分析

二、好意同乘致损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考察

(一) 好意同乘致损立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好意同乘致损司法实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实践考察与借鉴

(一) 国外对好意同乘致损的法律规定

(二) 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实践的借鉴与启示

四、完善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的具体建议

(一) 明确好意同乘致损的归责原则

(二) 完善好意同乘致损过错责任的分配

(三) 适用缓和的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

(四) 减轻好意驾驶人的侵权责任

(五) 好意同乘致损赔偿责任的分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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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好意同乘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新兴事物,在汽车从奢侈品变成普通商品并逐渐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好意同乘的发生也呈现出常态化趋势。好意同乘于驾驶人、同乘人、国家、社会都有积极的意义:驾驶人在实施好意同乘行为的同时也取得了情谊上的收获;同乘人无偿乘车,既节省了一定的费用支出,又便利了自己的出行;对国家来说,好意同乘不仅利于节约有限的资源,也利于减少环境污染,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目标;对社会来讲,好意同乘的推行,也是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培养的有力途径。然而好意同乘本身的界定不明,好意同乘的概念、性质在理论上还存在众多的争议,好意同乘与相关概念的界分也并未得到阐明,致使好意同乘出现了认定上的困局。所以,要充分发挥好意同乘的作用有必要对好意同乘进行明确的界定。综合分析后可以得出好意同乘属于情谊行为,好意同乘的概念可以表述为:驾驶人出于好意与同乘人达成同乘的合意,无偿搭送同乘人的行为。对好意同乘与非法营运、无偿客运合同、拼车进行比较分析后,好意同乘的认定就变得更加的清晰,构成好意同乘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件,即驾驶人主观的好意性、“好意”语境下的无偿性、顺路性。
  好意同乘未发生损害时,驾驶人与同乘人处于一种和谐友好的氛围之中,但是一旦出现损害,驾驶人与同乘人便从基于善意构建起的社会关系转换到同乘人为弥补自身损失起诉驾驶人赔偿的社会关系之中。然而好意同乘致损有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之处,好意同乘致损侵权关系主体、客体有待进一步的查明,在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行为的认定中,好意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的情形,违法行为认定存在模糊性、损害后果相伴随出现等特殊情形的存在都给好意同乘致损侵权责任的承担提出了新的挑战,暗示着侵权法的一般规则在好意同乘致损责任判断上的乏力。我国立法上并没有专门针对好意同乘致损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致损的处理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与立法实践考察对确定我国好意驾驶人对同乘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及受害人救济的实现有着巨大的借鉴与启示价值。
  实践中,好意同乘发生损害后好意人对同乘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驾驶人的好意能否成为减轻其责任的理由以及减轻多少责任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好意驾驶人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如何实现责任划分没有一个定论,在侵权损害受害人救济上,单纯的通过侵权人实现救济招致了严重的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明确好意同乘致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将驾驶人与同乘人置于一个共同体内实现过错责任的分配,督促双方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事故的减少,同时,应该直接给予好意驾驶人“好意”以回应,提取出“好意”后的好意同乘致损责任的承担瞬间变得清晰,社会也能告别对好意同乘致损责任承担上模棱两可的态度。好意同乘致损受害人的救济不能完全苛责于驾驶人承担,当驾驶人承担责任出现严重不公平等情形时应适用缓和的侵权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同时受害人的救济必须顺应侵权法的变化,注重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等外在制度的配合才能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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