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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话习惯法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基于鄂尔多斯地区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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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也同样受到了立法者、司法者的关注和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国家制定法以外的民间习惯问题,因而,对民间法的研究逐渐成为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
  我国“幅员辽阔”,造就了不同地区民间法的巨大差异性;而“民族众多”又使得各民族间的民间习惯呈现出了各自的特点。如果说民间法仅仅是从“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视角观察社会规范的话,少数民族习惯法就是从各民族特有的民族文化传统角度看待调整一定族群内部社会关系的规则问题,属于民间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是用于解决纠纷的”,这些规范不仅调整着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更在其发生纠纷时发挥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一些习惯本身就是关于解纷方式的作法。因而,关注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纠纷解决中的适用问题成为了社会学、文化学、民族学和法学的交叉研究领域。本文关注了蒙古族民事习惯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问题,认为:尽管蒙古族习惯法随着蒙古族社会经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其仍然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中发挥着作用;尽管蒙古族习惯法对国家制定法具有补充作用,同时又有一定的冲突性,但当前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正视蒙古族习惯法的存在、正确认识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并建立适当的机制和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以上研究结论建立在实证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
  本文首先探讨了蒙古族地区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变迁,阐述了蒙古族传统的纠纷及其解决观念;以纠纷构成理论分析了蒙古族纠纷的构成及其特点;以社会控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为手段,分析了蒙古族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考察了蒙古族地区纠纷类型的基础上,分析了其解决纠纷的几种方式。该研究的目的在于阐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与纠纷、纠纷解决观念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理论中所涉及的解纷主体、规范适用、正式规范与习惯法协调等范畴与理论对于分析蒙古族习惯法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有用性,为进一步探讨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运用问题奠定基础。
  其次,本文对蒙古族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运用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纠纷解决活动,尤其是民间纠纷解决活动与传统习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纠纷解决离不开对静态规则的使用,甚至关于解决纠纷的程序与习惯也可以成为规则、规范的一部分内容。在该研究中,将蒙古族传统习惯作为一条贯穿始终的线索来加以考察,先对蒙古族的传统民事习惯进行了归纳、分类;在法社会学的视野下重点考察了蒙古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和机理。本文认为,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蒙古族传统习惯尽管还存在于社会中,并作用于社会生活,但显然不能与往昔同日而语。以田野调查的方法考察了蒙古族习惯在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中的实际运用情况,得出了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很多传统的习惯性规则至今延续并且被适用着;而在司法场域中,蒙古族传统习惯也以各种形式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特有的作用。本文运用了“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一般理论,分析了蒙古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并且以此为基础,对调研中发现的不同主体的“习惯法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民间法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当然符合众多学者所归纳的“民间法与国家法关系”的一般原理,但由于少数民族习惯法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内涵的不同,本文着重从“补充”和“冲突”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表现在,对三类调研对象的习惯法观念分别进行了观察和分析,认为:普通民众、法官“无蒙古族习惯法”的“话语表达”(或观念)与其“实践行为”是相悖的,本文对产生这种“背离”的原因和可能引发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这部分分析是全文的核心和灵魂,它承接了上文国家法与蒙古族习惯法的基本理论并引出了全文的结论。
  本文的结论是:应当正确对待蒙古族习惯法,即,应当正视蒙古族习惯法的存在,并且对适用蒙古族习惯法的障碍及其排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这一论点,直接回应了习惯法“观念”与“行动”的背离,同时指出:要正确对待蒙古族习惯法,具体而言,就是要确立“国家法为主导,民族习惯法为补充”的蒙古族习惯法地位;培育正确的蒙古族习惯法意识,以避免“无习惯法”观念所产生的问题;为蒙古族习惯法作用的发挥创造、准备“机制”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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