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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兼论回族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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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伊斯兰教法待婚期制度之渊源

第一节、待婚期制度的产生

第二节、待婚期制度的法律渊源

1.2.1、根本渊源—《古兰经》

1.2.2、重要渊源—圣训

1.2.3、补充渊源—四大法学派

第二章、伊斯兰教法待婚期制度的法律效力之分析

第一节、待婚期期间的法律效力

2.1.1、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离婚权

2.1.2、期限内限制再婚

2.1.3、期间女性获得物质帮助权

第二节、期间届满后产生的法律效力

2.2.1、婚姻关系解体,赋予双方再婚权

2.2.2、聘礼所有权归属

2.2.3、剥夺复婚权

第三章、代表性国家待婚期法律制度现状及其现实意义

第一节、伊朗的待婚期法律制度

第二节、埃及的待婚期法律制度

第三节、待婚期制度之现实意义

3.3.1、扼制离婚潮,维护婚姻稳定

3.3.2、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第四章、我国回族“待婚期”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试

第一节、我国回族“待婚期”习惯法

4.1.1、回族习惯法中的待婚期

4.1.2、回族习惯法中的“待婚期’’与我国婚姻法中的冲突

第二节、我国回族“待婚期’’习惯法与婚姻法的调试

4.2.1、回族“待婚期”之习惯法与婚姻法调试的内容

4.2.2、回族“待婚期”之习惯法与婚姻法调试方法

4.2.3、对现行回族“待婚期"之习惯法与国家法调试的反思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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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经1400多年历史,伊斯兰教法依然保持着它的鲜活。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伊斯兰教法。其中,对穆斯林女性婚姻权利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在伊斯兰教法婚姻家庭领域里,待婚期是一项独特的离婚制度。婚待期,亦等待期,夫妻双方决定离婚,需要等待一定的期限(一般以女性的三次经期为限),待期间届满后,离婚决定产生法律效力。纵观伊斯兰教法发展历程,待婚期制度有着深远的法律渊源和丰富的法律内容。其最早可以追溯到阿拉伯蒙昧时代,在那个时代的部落习惯中,产生了待婚期制度的萌芽。但当时女性的社会地位低下,往往成为买卖婚姻的对象,婚姻权利牢牢把握在男性手中,男性享有随意休妻的权利。蒙昧时代的待婚期并没有保障女性的婚姻权益。伊斯兰教产生后,广大阿拉伯地区的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典《古兰经》在吸收蒙昧时代部落离婚习惯的基础上,注入新的法律内容,将待婚期制度纳入其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护女性的婚姻权益。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伊斯兰教的法学家们在遵循《古兰经》和圣训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提出新的理论观点和主张,不断完善着待婚期法律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离婚制度,待婚期有着丰富的法律内涵,伊斯兰教法对其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涉及离婚权的平等性、聘礼所有权归属、一定期限内限制再婚权、女性享有的获得扶养权等等一系列问题。对各伊斯兰教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19世纪上半叶,伊斯兰教地区相继沦为西方列强的殖民地。在一定程度上,西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对伊斯兰各国产生了强烈冲击。为了适应时代之需要,各伊斯兰教国家相继进行了婚姻法律改革。然而,改革并没有触动待婚期制度,它被完整地保留下来,并且被赋予了新的内容。
   回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其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回族的离婚习惯法深受伊斯兰教法待婚期制度的影响。如何调试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关系,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事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在调试回族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关系时,应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对其中与我国《婚姻法》融会贯通之处,应给予肯定和支持;与《婚姻法》相背离之处,应进行相应改革,以此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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