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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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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我国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沿革

第二章 我国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现状

第一节 军婚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军婚的含义

二、军婚的主体

三、军婚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我国对军婚进行民事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

一、须得军人同意

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例外规定

第三节 我国现行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问题

一、一般时期不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惟一标准的弊端

二、对现役军人应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不够全面

第三章 完善我国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建议

第一节 “须得军人同意”的适用应受到限制

第二节 明确分居规定适用于军婚的情形

第三节 增设现役军人对破坏军婚的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节 改良拥军优属的政策,配合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实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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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现役军人婚姻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此条规定动摇了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做出准予离婚判决的惟一标准的地位,只是试图通过单纯地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来保障军人婚姻关系的持久,从而实现保护军婚、稳定国防的目的,但是该立法对军婚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此条规定既没有对决定婚姻关系稳定的根本因素——夫妻感情的维护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也没有涉及到导致军婚关系破裂的直接原因,无法从源头上遏制破坏军婚的行为,不能从根本上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相反,却给现役军人婚姻的缔结带来极强的消极影响。并且,由于立法理念的偏差和立法技术的落后,导致分居规定不能有效适用,极大地限制了分居规定对军婚关系应有的调节作用。再者,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为婚姻遭到破坏、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役军人提供全面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现役军人受损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弥补。 据此,笔者首先将以我国军婚民事法律保护的进程、军婚法律关系的相关概念为着手点,通过对《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深度剖析和对分居规定的阐述以及对现役军人对犯“破坏军婚罪”的第三者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析,证明我国现行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存在严重的问题和漏洞。接着,笔者以军婚保护的核心在于保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婚姻关系整体的和谐稳定为理念,并以此为出发点,调整思路,针对上述我国现行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问题和漏洞,有的放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探讨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军婚民事法律保护机制的可能性。并明确了在保护军婚的过程中贯彻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期通过法律、军队的规定和党的政策的融会贯通,全面发力,将保护军婚和现役军人权益的理念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程度地发挥此机制应有的效用。

著录项

  • 作者

    李苗苗;

  • 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 授予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玉子;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中国法律;法律;
  • 关键词

    军婚; 民事; 法律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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