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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布违法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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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论

第一章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界定

第一节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概念

一、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内涵

二、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外延

第二节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性质

一、“行政事实行为说”及简析

二、“具体行政行为说”及简析

三、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性质之我见

第二章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第一节 作为行政强制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

第二节 作为行政处罚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

第三节 作为事实行为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

第三章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立法规制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

二、相关规范法律位阶的确立

三、个别性规范与专门性规范的结合

第二节 程序规制

一、启动的形式

二、步骤

三、时限和时效

第四章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救济路径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更正义务

第二节 行政诉讼

第三节 行政赔偿

第四节 行政补偿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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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布违法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违法事实公之于众的行为。随着媒体的不断丰富以及信息化的深入,信息的公布呈现出高效便捷、成本低等特点,公布违法事实作为行政主体对外公布信息的一种方式,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在公共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布违法事实行为一方面满足了公众对特定信息的需求,避免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另一方面,在行政活动中,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已经从单纯的信息公布行为发展成为保障义务履行的手段,满足了行政主体对行政活动中规制手段多样性的需求,实现了公共管理的目的。 在实践中,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形式具有多样化,其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即行政主体(信息发表者)、行政相对人(信息内容涉及的主体)以及公众(信息的接受者)。根据公布行为的对象及公布的目的不同,可以将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作为行政强制、作为行政处罚、作为事实行为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其中,作为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的公布违法事实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事实行为的公布违法行为则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类是行政公共警告,第二类是行政机关公布其在日常行政职权的行使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 在行政主体运用公布违法事实行为进行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公布内容所涉及主体的名誉、财产方面造成较大的损害,如在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中,海口市工商局发布了错误的检测结果从而使得农夫山泉公司的两类产品被商场下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公布违法事实行为能够合理有效地发挥作用,应对该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同时设立完善的救济路径。对于法律规制而言,应从立法和程序两方面入手,首先探讨法律保留原则、规范的设置等问题,其次从公布违法事实行为的启动形式、步骤、时限和时效进行研究。在救济路径方面,通过设定行政主体的更正义务,完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制度,建立完整的救济路径,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著录项

  • 作者

    蔡金秀;

  • 作者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 授予单位 中央民族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步峰;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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