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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与专利的法律平衡——以通信标准为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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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1章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概述

第2章 技术标准制定中的法律平衡

第3章 技术标准实施中的法律平衡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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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模式的不断演进,标准的竞争已经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技术发展一日千里的信息产业,标准竞争已经超越简单的产品竞争和技术竞争,成为市场竞争的主流。可以说,谁掌握了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正所谓“得标准者得天下”。因此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技术标准已成为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追求的最高法律形式。 引言从通信标准的发展说起,通过比较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三个官方正式标准之间的商用情况,引出对我国技术标准战略的反思。笔者认为,把握技术标准和专利的关系并在技术标准战略的不同阶段利用法律对其进行平衡是正确应用技术标准战略的关键,全文按此思路展开。 技术标准和专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市场进入的要求。专利(在本文中指专利权)则是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情况下只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标准和专利二者之间存在利益的互斥性。标准追求公开性,普遍适用性,强调社会集体利益,并力求使社会能够以最小的成本集体使用该项技术。而专利在法律上说一种具有较强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私有产权。标准和专利利益的互斥性使得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的时候一般都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纳入标准之中。 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专利和标准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改变。一方面,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公知技术越来越少,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大多数研究或者技术成果都被申请了专利保护。巨大的专利数量和专利技术产业化速度加快,使得标准化组织不得不同专利权人谈判,以将其专利技术作为标准技术使用。另一方面,专利持有人为了能够利用标准来实现市场竞争中的标准垄断,也会主动将专利技术申请纳入标准中。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标准与专利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专利已经成为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技术标准中引用专利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信息披露原则,反垄断原则等,这些原则的设定是为了保证标准持有者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而正因为其中的一些原则限制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实践中就出现了违背标准制定原则的例子,这本质上是公共利益和私权的冲突,而表现为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第2章介绍GSM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反映标准组织和专利权人利益斗争和妥协的过程,其中基于交叉许可的专利联盟是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掌握话语权的一个致胜法宝。 专利联盟不但在标准的制定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在标准实施中也常被用来解决“专利丛林”,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技术交流,提高标准实施的效率。但从第3章所述摩托罗拉进入专利联盟后的表现看,标准持有人可能把专利联盟变成把持垄断地位的工具,借标准的公共利益性质满足私权膨胀的需要。因此技术标准是一把双刃剑,兼有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双重属性。我们在利用技术标准的时候必须尽量抑制其反竞争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促进竞争的作用。一些破坏竞争的做法例如限定价格、独占性回授条款属于借标准的实施滥用专利权,虽然可能会使企业获得短期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必然会破坏整个竞争环境并最终损害企业的利益。 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主要由专利权的滥用引起,因此,对标准实施中的垄断行为的规制重点也就在于规制专利权的滥用。早期,各国的专利法都认可专利权是合法的垄断权,专利权人可自由、任意行使专利权,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专利权的自由任意行使对正常的竞争有限制作用。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专利权的滥用都进行法律规制,反垄断法是其中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因此,为了打开各国的技术许可市场,通过反垄断审查就成了很多标准组织在制定标准之后,实施标准之前最重要的一项任务。3G专利平台的反垄断审查就是一个典型,本文通过对这个平台结构的剖析,结合世界主要市场所在国反垄断法对这个标准实施机制的评价,为今后我国企业进军标准许可市场提供参考。 结语部分对我国企业和政府机构如何应对标准时代的来临,分析利用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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