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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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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2文献综述

1.3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家庭责任制及其以来的农地制度创新形式

2.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2两田制模式

2.3规模经营

2.4“四荒地”使用权拍卖

2.5土地股份合作制

2.6各农地制度变迁形式小结与启示

第三章农地制度变迁呈现多样化的原因分析

3.1经济发展水平

3.2非正式制度的影响

第四章农地制度的发展趋势

4.1农地制度创新的方向

4.2农地制度的发展趋势

4.3新型农地合作制

第五章结论和政策建议

5.1结论

5.2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致 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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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责任制的实行对我国农村经济当时的发展起到了切实的强有力的促进作用,如具有代表性的林毅夫(1987)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村从生产队体制向家庭责任制的转变,使农场生产率平均增长20%。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以说,农村土地的家庭责任制经营已经成为农业经济进一步长足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农地所有权界定不清,导致农民的农地所有权保障不力:由于成员权的存在,产生不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权稳定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矛盾;农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导致资源利用的效率低下;农地的家庭经营导致规模过小,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本文在综合评述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介绍了家庭责任制这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村当时取得的主要成就,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在中国兴起的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分别从制度形成、制度安排、制度类型、制度绩效和制度缺陷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将这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与家庭责任制进行比较认为这后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都是在家庭责任制的框架下,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主要方式而产生的;剖析了在全国各地产生不同农地制度创新形式的深层原因;经过更深的层次分析后认为以上这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对中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不具有普遍的制度需求。 本文的主要结论有:通过对家庭责任制和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进行比较后认为,四种新的农地制度创新形式都是在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地域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影响农地制度在全国出现多种不同农地制度创新形式的主要原因。重点分析了四种农地制度创新的利弊后,认为当前的各种四种农地制度创新形式都不能满足对普遍有效的土地制度的需求,进而提出了一种本文认为具有普遍性的农地制度创新形式:新型农地合作制。这种新型的土地合作制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合作,可以说这是一种介于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家庭农场之间的一种制度形式,其吸收了家庭经营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合理的制度内核。这里的合作主要体现在农民将自己的农地承包经营权联合起来,选择更加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和经营者。最后,提出了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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