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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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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提要

引言

一、两税合一后的纳税主体

二、对两税合一后的税基和税率的思考

三、对两税合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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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并行,不仅不符合国际惯例,而且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此,政府已决定在今后两年内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该文试就三个方面,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论述.认为统一后所得税应采取统一标准划分纳税主体,即统一后的所得税应定义为法人所得税.按照宽税基、低税率的思路,认为统一后的法人所得税应统一税基,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基本维持33%左右的水平.基于公平竞争原则而非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必须取消现行大量涉外税收优惠待遇,以部分、高效的优惠政策取代全面、低效的优惠政策,以体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引导作用.该文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阐述作者自己见解,以期对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一点有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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