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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征信法律制度有关问题研究——以对征信行为法律规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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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2004年以来,作为征信体系基础设施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系统己基本覆盖所有经济行为活跃的企业和自然人。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征信制度建设方面缺乏经验,征信制度的建设也面临诸多困难,特别是缺乏法律规范对征信行为加以规制是制约征信体系建设的最大障碍,甚至会破坏正在逐步建立起来的脆弱的征信体系。征信涉及众多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并关系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汇总、整理、保存、评价以及披露和使用,对于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对征信行为的监管都直接影响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对征信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只是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内容散乱,缺乏一部系统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虽然中国人民银行自2002年起就着手起草《征信管理条例》,并与2009年10月公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稿,但是由于涉及部门利益较大,该条例一直迟迟未能通过。本文从征信的概念入手,强调通过立法对征信活动加以规制的重要性,并借鉴其他国家征信法律中的先进的制度规则和监管框架,详细分析我国目前征信管理的立法现状,结合现实国情,指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并以对征信行为的法律规制所应当包涵的内容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我国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征信立法有所帮助。
   本文共分5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征信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介绍了征信的含义,内涵、外延,及其他相关概念。第二部介绍了征信行为法律规制的概念及必要性,第三部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的征信立法现状及特点。通过比较和分析,针对我国的国情提出外国的征信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当前征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对现存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分析,提出其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从对征信行为加以规制的视角对我国征信制度的立法完善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我国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和征信法律规制的主要法律制度设计。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国外征信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模式,并提出相关完善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议。本文选题较为新颖,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有所创新。在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的基础上,对前人研究予以发展及创新。对美国、欧洲、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的征信立法特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对我国征信立法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特别提出了各部门多头管理是造成我国征信市场混乱的根源之一。在国际比较和对我国国情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征信发展模式的选择及征信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也有创新性思路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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