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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中网络服务商的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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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1 股权众筹概述

1.1 众筹与股权众筹

1.1.1 众筹的发展

1.1.2 众筹的分类

1.1.3 股权众筹

1.2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及价值

1.2.1 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

1.2.2 股权众筹的价值

2 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

2.1 项目审核与对投资人的要求

2.1.1 “领投+跟投”模式

2.1.2 平台自主审查模式

2.2 资金运作模式与股权结构

3 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的民事责任分析

3.1 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与股权众筹平台的关系

3.2 股权众筹中存在的法律关系

3.2.1 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与投资人

3.2.2 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与项目融资人

3.2.3 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与“领投人”

3.2.4 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

3.3 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3.3.1 违约责任法律分析

3.3.2 归责原则

3.3.3 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

3.4 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3.4.1 侵权责任法律分析

3.4.2 归责原则

3.4.3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3.5 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民事责任竞合

3.6 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定位

4 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完善

4.1 消除《证券法》和《公司法》设立的法律障碍

4.2 明确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地位

4.3 明确股权众筹网络服务商审核义务

4.4 规范“领投人”行为

4.5 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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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P2P”网贷逐渐式微,股权众筹异军突起。曾经小众的股权众筹获得了大量投资人的青睐,在其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各类问题逐渐涌现。尽管有“P2P”网贷的前车之鉴,股权众筹融资活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早便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特别是股权众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监管问题,但少有人关注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在股权众筹活动中的具体法律地位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量国内学者都认为股权众筹是股权私募活动在互联网的延伸,而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并鼓励股权众筹平台展开金融创新。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急先锋。作为中间人的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股权众筹融资的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样也是面临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其民事责任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本文从股权众筹的概念及价值入手,研究了中国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在纷繁复杂的平台宣传中总结出了两类众筹平台运营模式,即平台自主审核模式与“领投+跟投”审核模式。以两种模式为切入点,分析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与其他股权众筹活动参与方之间法律关系,尝试根据股权众筹平台及其网络服务商的特性思考其法律定位。笔者创造性的认为网络股权众筹平台十分类似于街道上随处可见的房屋中介门店,只是所有服务仅在门店内完成且不向购房者收取手续费。之后深入发掘股权众筹平台网络服务商的种种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指出相关现行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旨在促进中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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