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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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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侦查人员出庭身份的界定

2.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2.2 对侦查人员出庭身份的理论争议

2.3 侦查人员出庭的完全证人身份

2.3.1 侦查人员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2.3.2 “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在要求

2.3.3 完全证人身份:国际经验的借鉴

第3章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

3.1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现状

3.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

3.2.1 针对常规侦查行为出庭作证

3.2.2 对特殊侦查行为出庭作证

第4章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设计

4.1 制度设计的必要性

4.2 规范启动作证程序

4.3 细化出庭作证的流程

4.3.1 侦查人员出庭准备

4.3.2 各方充分询问

4.3.3 旁听庭审的禁止

4.4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护

4.4.1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4.4.2 职务保障措施

4.4.3 经济补偿措施

4.5 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责任

4.5.1 对违反作证义务的侦查人员的处理

4.5.2 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纳的处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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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就是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如何实现庭审实质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让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庭上得到法律充分的检验。在众多证据类型中,有一种“会说话”的证据——证人证言。通过具有丰富、生动、具体等特点的证人证言的辅助,案发当时的经过和全貌可以最大程度的呈现在法庭面前。提到证人,人们一般在第一印象里想到的往往是普通证人,比如街坊邻居、同事、路人等普通群众,但是在承担作证义务的人员中,还有一类人群较为特殊——侦查人员。
  为打破重实体轻程序的沉疴,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避免刑事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就执行职务时所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这是侦查人员证人身份立法的进步,但立法的一小步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一大步,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刑诉法187条不能涵盖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候出庭作证的全部内容,其他法条之中“出庭说明情况”使侦查人员证人身份模糊化,现行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的需要。因此,明确侦查人员完全证人身份,厘清侦查人员作证范围,进行侦查人员作证制度设计,通过研究和解决以上方面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庭审地位,保障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倒逼侦查人员提升执法能力,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执法文明、合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实现公平正义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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