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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残障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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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残障劳动者作为特殊的社会人群,本身处于劣势地位,在就业求职的过程中常遭受雇佣单位、雇主的歧视,然而,在实践中,有关反残障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中仍未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虽然在相关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以及环境等社会保障状况中,社会已经开始尊重并加大对残障人士的保护力度,就业歧视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在后续的法律保障、救助等制度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具体规定,而且已经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中有所涉及,形成以其为指导核心,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以地方规范性文件为补充,从而构建日趋完善的关于残障劳动者社保法律体系。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尤其是反残障歧视的领域,不仅没有专门的反残障歧视的法律,也没有如何执行的规定以及怎样具体去执行的手段,甚至何种情况下视为对残障劳动者的歧视都不很明确,使得在具体案件中往往无法可依。因此,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的制度的规定中的不足和空白基础上,结合学界的观点和域外的相关规定,展开论述。 残障的法律界定问题。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不同的国家对于残障有着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表达,而综合各国的规定来看,残障的界定只是一个笼统抽象的概念,并未明确具体指出到底如何对其进行法律界定。笔者通过翻阅我国大陆、香港以及台湾法律法规中关于残障的界定,综合学者的社会模式说,功能缺失说及身心障碍说,再借鉴国外立法规定中的身心障碍说,医疗模式说,总结得出符合我国国情及法律规范的残障的法律界定。 残障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尚未找到有关残障就业的具体答案,而且对于不同就业模式下残障就业歧视的类型也没有准确和细致的规定。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法律上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将残障劳动者拒之门外。而残障劳动者也无法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救援,平等享有劳动权。笔者通过剖析我国残障就业歧视法律界定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学界对于残障就业歧视的探讨以及借鉴残障就业歧视法律制度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的制度及欧盟中瑞典的法律制度,为我国完善残障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提出可行性建议。 合理便利原则制度的完善。合理便利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空白,在我国的实践生活中也严重缺失,以至于许多残障劳动者不能享受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利,这与我国《宪法》和人权保障的理念背道而驰。合理便利原则出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是残障人士就业保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也是残障劳动者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的基础。因此笔者对我国法律制度中尽快出台有关合理便利原则的相关内容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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