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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票据融资中的法律风险缓释保障机制——兼论金融改革语境下中小企业的新生态融资

摘要

快速行进中的集合票据发行与尚未匹配的法律之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集合票据)随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2009年11月,北京顺义、山东诸城、山东寿光三只首批集合票据发行流通,总发行价额达12.65亿元.本文系在浙江金融改革的语境下做相关探讨,加之毗邻的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与浙江有诸多相似之处,故将集合票据诞生以来浙江省、江苏省已经发行的集合票据详细状况做特别说明,以兹对浙江省集合票据的发行有所裨益。rn 本文所探讨的“法律风险缓释”,是指通过有效的措施或机制对集合票据发行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控制和救济,避免或降低因集合票据发行人的信用或其他机构的道德风险、违约等造成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失。集合票据发行中的多种法律关系与法律风险对投资者利益存在危害。馈券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亟待有效的法律风险缓释机制。建立法律风险缓释机制建议有针对性地制订特别法,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在公司治理层面,完善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与信托、保险制度相结合,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建立内化的“穆迪”、“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机构、建立债权人介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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