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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害与法学理论的发展

摘要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们对环境法制建设的关注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环境侵害"的概念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来的,并且很快就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对"环境侵害"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深入理解"环境侵害"的特性,研究其与传统环境侵权行为的区别与联系是环境法学界的重要命题,对环境法学理论和环境法律法规向系统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侵害”的概念在我国肩负着“统合”和“划界”两方面的功能,缺一不可。也就是说,界定“环境侵害”的概念与内涵,应当既能包含实际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环境致害行为,又要能使环境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从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此种意义上的环境侵害概念,应与环境侵权区别开来。环境侵权旨在解决以环境损害为媒介而造成的私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它与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侵权方式上的差异,因而仍应归人侵权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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