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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第四种类型的构建——基于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的分析

摘要

为了解决数量庞大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最先是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之中.但是,由于忽视了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不同的质性,其实施效果非常有限,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参保率低、制度覆盖面窄和退保率居高不下等问题.对2014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广东省数据的分析也佐证了这一问题.因此,将农民工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类型中剥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即建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四种类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选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实行和其它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相同的制度模式(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的“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建立、社会统筹、养老金待遇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方面实行更为灵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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