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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排除及救济

摘要

股东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股东的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发行新股时,优先于其他一般投资者按照其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发行股份的权利.股东优先认购权是自益权和共益权的结合体,是期待权和形成权.我国采取任意主义立法例,笔者认为法定主义立法例更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是可以被合理排除的,比如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就可以排除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文中还介绍了股东优先认购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救济途径,如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做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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