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行调解'的性质

摘要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对调解做了多处修订,其中作引人瞩目的修订是增设“先行调解”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这条规定的关键词是“先行调解”,因此把这一新制度概括为“先行调解”是恰如其分的。“先行调解”的创设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增添了一种新类型的调解,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对“先行调解”的性质进行剖析,其是立案前的调解以及自愿调解。考虑到原告毕竟此前己经提起了诉讼,采用某种方法将调解衔接于诉讼是必要的和合理的。通过一定的方法把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视为诉讼开始的时间既是调解不成时对原告的补偿,也有助于提升原告接受“先行调解”的意愿。毕竟,原告到法院的本意是要运用诉讼来维护其权利,由诉讼转为调解,首先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在此意义上,原告的态度决定了“先行调解”能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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