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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未成年人年龄证据的审查判断——以一起流动人口未成年犯罪中的年龄证据审查为起点

摘要

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年龄问题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必须予以查明。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尤其是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证据时,首先要把握证明标准,明确证明责任。司法证明中的推定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法官作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推定其实就是司法证明中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推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前者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规定;后者是指司法官在刑事诉讼中依据一定的规则所作的推定。实践中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况,例如某些地区户籍管理混乱,由于超生、入学、参军等因素瞒报户口、改动出生日期等情况确实存在,这就给年龄问题的查证带来很大的困难,甚至导致根本无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那么此时就需要运用推定的方法对事实加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未成年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可见,就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推定规则,属于法律推定。同理,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涉及刑罚轻重的年龄界限问题,也应遵循这一推定规则的精神,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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