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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部肌腱与韧带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与探讨

摘要

足部遭受锐器或钝性外力作用时,体表损伤同时常伴有足部肌腱与韧带损伤.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9“脊柱四肢损伤”部分对肢体离断缺失、体表损伤、四肢长骨骨折、脊柱骨折、四肢重要神经血管损伤和肢体大关节损伤及功能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规定分级及详细释义,并且在5.10“手损伤”部分专门对手损伤涉及的功能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分级及释义,但是对于足部肌腱与韧带损伤及伤后运动感觉功能问题未进行详细释义仅用轻微伤条款5.95b“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进行笼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多起被鉴定人足部肌腱、韧带损伤后,认为损伤引发的功能问题严重影响其运动能力和生活质量,对鉴定结论不满,要求重新鉴定.下面就1例实际案例和广大同仁进行学习和探讨,希望对今后此类鉴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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