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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非典型腹壁穿透创法医学鉴定与探讨

摘要

在伤害案件中腹壁穿透性损伤,多数是腹部受到锐物切割、刺入,可以是交通事故等巨大钝性外力所致,偶见爆炸或枪弹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5.7.4i所规定的“腹壁穿透创”指腹壁全层贯通的腹腔开放性损伤,要求损伤同时穿透腹壁皮肤、肌肉及腹膜,并且没有伤及腹腔内器官及重要血管,且伤后无其他并发症和后遗症。腹壁贯透创一般有出血,较锐较细的针状物刺入腹腔,如医学穿刺,虽导致腹壁全层贯透,但未伤及腹腔内器官和重要血管,短时间可自愈,无需后续针对性治疗,此种情况原则上不适用本条款,同时《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详解与适用指南》中指出,小刀、小匕首或较粗铁丝刺入腹腔,可以试用本条款。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腹壁穿透创”与医院所定义“腹壁穿透创”的在特定情况下还是有所区别的,需要各位同仁在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加以鉴别,科学运用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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