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程度鉴定条款适用争议分析

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配套《释义》中对颅骨凹陷性骨折、颅内血肿的损伤要求出现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才构成重伤二级,虽然本案病历中无此项记载,但根据伤者具体的损伤程度已经符合开颅手术标准,属于危及生命的范围。因此只能根据《标准》第6.4条规定比照相近条款进行评定。建议第5.1.2c)款修改为“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需必要开颅手术治疗的”。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尽早集中修改现行的问题条款,联合出台国家级统一的配套详细条款一一对应的操作性强的鉴定实施释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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