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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評台灣'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號民事判決

摘要

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范意旨,简言之,乃在于令债权人终局承担其免除债务之意思表示所生之损失,因此,若债权人仅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人之债务者,则至多在该连带债务人内部分担额之限度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亦因此同免责任。从而,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即可视之为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间关系之内容发生对外效力之例外。并且,既系以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间关系之内容为前提,则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应仅适用于连带债务,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情形,既无连带债务人内部相互间之求偿关系,所以亦无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适用之余地。因此,台湾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四号民事判决于本案中援引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则不啻反映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区别不应囿于台湾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文字用语,以当事人有无明示之意思以及法律有无明文规定为其判断之基准;相反地,应以数债务人是否属于同一阶层(或顺位),及其因此所衍生之相互间求偿途径之不同,作为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判断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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