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 >法人类型序列的公私领域跨越性——民法法人制度设计思路研探

法人类型序列的公私领域跨越性——民法法人制度设计思路研探

摘要

与在私法视角下、交易场合中,法人与自然人一律平等,皆为无差别的"私法中的人"的思路不同,在历史观中,"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具有法社会学意义的两大法人"模型".两模型之角力,体现为不同的法人类型通过消长其"社团性"、调整团体与团体成员各自就法人财产进行支配的"法律上的距离",而排列为与其公、私域属性相适应的,促进社会整合的法人类型序列.在历史上这可呈现为各法人本质学说流派的论争与排列,在当代则反映为某些民法典中不同社会功能法人类型的财产权强弱之差序安排.最终这将促使民法扬弃对法人的狭隘私法定性,正视与回应法人跨越公、私领域的"复合人"特质,进而也提高民法应对社会分化与转型的能力。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