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教育”一词最先由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Friedrich Adolph Wilhelm Diesterweg)于1835年在其著作《德国教师培养指南》中首次提出.中国在1902年7月的《教育世界》杂志中刊登了日本利根川《家庭教育法》的译文,第一次出现了“社会教育”的称谓.“社会教育”是指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之外的社会文化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育活动,其中图书馆作为面向全体公民提供服务的公共文化机构,在社会教育中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并且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共图书馆法的建立,为新时期图书馆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履行社会教育职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图书馆社会教育职能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公共图书馆法》中相关条款的研究为基础,对国家图书馆培训中心开展图书馆业务培训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思路提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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