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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物权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取得公信力

摘要

近年来由于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在理论上没有准确的认知,在实践中也欠缺明晰的规定,导致了只要有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得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的观点左右了纠纷的解决,以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首当其冲要用两个条文来关注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的争议.矿业权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其公示的方式自为登记,本文将以矿业权为引子,对在矿业权转让的过程中所涉及的理论难点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以期得出矿业权物权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取得公信力的结论,并基于此结论以期厘清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某些观点之谬误,化解相关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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