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 >民法典编纂中民商主体界定与分类及立法安排

民法典编纂中民商主体界定与分类及立法安排

摘要

《民法总则》对商个人、商事公司、商合伙都作了详细的安排,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在分类设置商主体以及具体界定商主体的立法概念时存在问题,需要修正.具体来说,在商个人中,《民法总则》应当删去对已经失去“政治正确性”的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只留下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对于商合伙,则应当重构中国的法人概念,破除法人的成员有限责任,将商合伙和商个人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事公司一并纳入法人范畴作一体安排,构建自然人一法人的二元主体模式,删去不具有确定含义的非法人组织.最后,应当以营利性作为法人的第一分类标准,以成员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为第二分类标准,构建完善的法人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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