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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制度修订的特色、演变与影响

摘要

法人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私法自治的表现之一,反映了自然人结社自由的可实现程度.《民法通则》立法完成了法人制度的建立.为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民法总则》继承了法人制度的部分规定.在沿袭法人分类的基础上,回应了下位法《公司法》立法,作出了全新的法人分类方式.删除了作为法人成立条件之一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其导致法人制度在学理上因果颠倒,且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定位无法明确,使新型经济组织的法人属性不明.在法人“营利目的”的确定及内容设置等方面仍然颇具争议,笔者认为可以淡化法人的营利功能,在总则设置上不宜过多安排传统营利法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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