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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研究

摘要

中国大陆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吸引大量外资来大陆投资,不但带动着内地经济的起飞与发展,也影响着海峡两岸的互动.随着与大陆关系的改变,台湾地区当局也自1987年11月2日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自此以来两岸的民间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而经贸纠纷也不曾间断.台湾地区自1992年7月31日公布,并在1997年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前2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申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前2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申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或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基于互惠的原则,大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15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也相互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认可效力,从此开始两岸互相认可的新纪元,可是,至今仅仅只有三个案例出现,本文将探讨两岸相互认可的仲裁裁决所出现的问题,先从理论上探讨深究两岸认可的要件是否相同?其不足之处到底在哪里?再以实务上的例子作检验,以检讨其要件不足之处,作为立法或实务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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