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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援助与侗族村民纠纷自决的关系

摘要

@@在校团委基金资助下展开的三下乡活动中,由法学院吴师法等同学组织的《赴新晃县法律援助与侗族村民关系调查实践团》社会调研活动取得圆满成功,同时所在单位也给予这次活动的高度评价。一、选题的定义和目的所谓法律援助,指的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而村民纠纷自决机制,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社会村镇自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律服务人才与资源稀缺加上经济实力不强,决定了其自决机制走向寻求无偿法律服务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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