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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实证研究——基于444例样本的分析

摘要

本研究的案例全部来自北大法意网裁判文书数据库,本研究样本中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单位)共有444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行为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以及社会性,其刑罚种类有有期徒刑刑期、单处罚金、免予处罚以及无期徒刑。对于非出于货币、资本经营的资金吸纳行为仍有刑法干预的必要,但由于其对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的破坏性要小得多,且实践中中小企业、农户确实有融资需求,因此,对于这类集资行为的干预应特别谨慎。基于以上考虑,认为,应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集资类犯罪进行重构:准确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明确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新设“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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