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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隐私权保护的案例实证分析——历史和比较的考察

摘要

中国社会受儒家文化影响非常深远,国家利益至上,社会利益至上的观念成为伦理道德上的正义观的支柱。从十八世纪才被引入中国的现代意义上的以个人权利本位的法律科学对中国社会是舶来品,相对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还是新鲜事物。在当今中国,基本社会单位是群体,而不是个人。个人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群体对该成员的评价。 “面子”问题还是中国社会关系中每个个体的根本问题。因此,在法律裁判中,在中国实际运作的法律中,法官经常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保护放在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之前。法官和民众往往不区分法律实体正义和伦理道德上的正义,把伦理道德的正义观直接运用到法律实践中去(在中国,实际上,真正大多数的纠纷还是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根本没有摆到法官的案桌前。这些纠纷的解决依靠的几乎全部是伦理道德的正义观)。这种历史传统形成的思维是中国法律思维的特色,不可能消失.试图把现代法律的理念移植到的人(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必须考虑到中国这个特殊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外国人,如果看到中国法官不考虑法律实体正义,直接按照伦理道德的正义观判案时,不要大惊小怪,这种现象不仅存在许多世纪,还可能长期存在下去,它完全符合中国人的正义观,除非有一天,中国能和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一样,以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真正主体,强调个人的价值,情况才会有所改变。但是,欧洲这种以个人价值为基础,以个人和国家的对立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点的观念未必适用于中国,甚至也未必适用于东亚。过分强调个人价值将造成个人自由主义的放任,过分强调集体价值和公共利益保护将压制个人创造性,甚至造成独裁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调整好个人价值和公共利益保护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本前提,是每个国家法律需要努力的共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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