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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補償效益探討

摘要

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十五至二十一条规定,特定水土保持区划定目的为保护山坡地、地质敏感区、崩塌、地滑、土石流及水源地等敏感环境,由主管机关针对亟须保护、保育的土地划定之,严格限制破坏情形或全面禁止任何开发行为,是目前相关管制法令中最为严格者.特定水土保持区内禁止任何开发行为,却又无任何补偿措施,在民众意识逐渐抬头地今日易造成反弹,因此至目前公告划定与废止准则以来仅划定了74处.特定水土保持区亦是目前少数具有天然灾害风险管理精神之法定区域,但不管是地方行政机关或者是一般民众,往往并未完全认识灾害管理之精神,也增加了特定水土保持区划定工作的困难度.政府在推行特定水土保特区的划定过程中,常引起当地民众的反弹或抗争;若政府强制继续执行,必须付出额外的执行成本或无经费给予补偿,如此很可能得不到地方民众支持,所以大多采暂缓执行划定的策略.但若有灾害发生,政府就必须付出更多灾後整治和其他相关社会成本,如此情况正是经济学之外部性问题.本文是以经济学中之外部性理论为基础针对台东地区三处土石流特定水土保持区加以讨论,并依据外部效果内部化方式,评估相关补偿效应,以降低未来政府在划定特定水土保持区时所要付出之执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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