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摘要

在继续性合同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债务人给付的相对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此种"法学微积分"可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从而产生每个期次"个别给付"的相对独立性.就"整个合同"而言,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存在抽象的同时履行关系,而在每个结算期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因此整个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便在每个期次的"个别给付"上异化为后履行抗辩权.在相邻的期次间,债务人得以相对人前一期次未为对待给付为由,拒绝己方本期次的给付,该权利并非源自"个别给付"间对价关系的后履行抗辩权,而是"整个合同"同时履行关系的具象化,与同一期次内的后履行抗辩权互为对抗,体现"整个合同"的相互性.在两个间隔的期次的给付之间,则不宜过度扩张合同整体的对价性而认定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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