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试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搭建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试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搭建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

摘要

近两年,随着融资难度的增大以及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激增——以我市为例,在2015年之前自新破产法2007年实施以来,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仅6件;但自2015年以来,两年时间内受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就高达18件.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法院除需要处理通常企业破产案件中常要解决的问题外,往往还夹杂着许多非法院职能所在但又事关重大、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房屋续建、验收问题、办证问题等等.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协调,破产审理工作根本无法推进.以笔者审理的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为例,对府院联动机制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论述.总之,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面广,触及的利益主体多,尤其是如何平衡购房后、拆迁户及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将引发广泛和激烈的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而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所涉及到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又绝非凭法院一己之力就可以完成,相关审判实践表明,作为法院,要积极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即由法院在法律上主导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由政府提供配套公共职能服务,由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具体执行职务一一共同推进房地产企业破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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