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研究

摘要

"刑民交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问题,破产法视野下"刑民交叉"引发诸多问题更是值得深入探讨.本文重点围绕困扰司法实践中的"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破产案件受理问题以及"涉案款项"的权利归属及分配顺序问题进行研究.笔者提出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绝对化的适用"先刑后民",异化了刑事审判与民事审理的不同功能.依法受理"刑民交叉"情形下的破产申请,更有利于及时理清债务人所负债务,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更能够及时疏通全体债权人维护权利的民事法律的高效途径,维护职工利益,实现社会稳定.而对于"涉案款项"的权利归属问题,则认为除非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人占有的特定的款项即为该特定的受害人交付的款项,否则该款项应认定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刑事审判中所规定的"退赔受害人的损失"的权利属性实为债权,应将其纳入破产法的视野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依法清偿,而不能在刑事审判中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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