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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拦截产品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规制——以德国司法实践为视角

摘要

网络广告拦截产品经营因网络拦截行为减少了广告商的收入而备受争议,近来涉及网络广告拦截产品经营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网络广告拦截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网络广告拦截产品经营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应十分谨慎.德国司法实践中的"电视精灵"案所确立的"消费者自主决定权"的基本原则对我们通过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网络广告拦截产品的经营具有借鉴意义.处理网络高科技产品经营中所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在鼓励网络技术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竞争者利益上进行平衡.在竞争者的生存并未受到威胁,消费者享有自主决定权的情况下,应该避免法律过早地介入市场竞争以确保网络技术创新者获得尝试和探索新的经营模式的空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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