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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本文就《新标准》实施以来临床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部分条款使用“显著”、“明显”等表述,造成不同的鉴定人对其理解不一致,同一部位损伤在不同医院检查得出不同的结果,关于气管、食管以及肺、肾等器官的破裂中,有些条款规定器官破裂且须手术治疗时才打到相应等级损伤程度评定,与实际案例不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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