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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犯罪之思考

摘要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第8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了以罪论处之规定,这无疑是对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方面有着十分积极的价值作用,也对遏制不法组织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又是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补充.笔者围绕本文主题及引起的思索展开对此条文表述的理解、构成本罪与他罪的认识、本罪形态与并罚向题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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